2008年2月15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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结婚场景的影像没了讼争来了
夏春新 吴明军 王勇

  结婚是人生中的大事,通过先进的摄像技术,把整个婚礼过程拍摄下来,留作纪念,是当代年轻人追求的时尚。
  “婚庆影像资料是夫妻日后重温结婚喜庆、获得精神愉悦、增进夫妻感情的特定纪念品,具有特殊的意义。”可是,对于小方和小丽这对步入婚姻殿堂不久的夫妻来说,婚礼上的幸福和开心只能留在记忆之中了,因为,他们结婚场面的影像资料,因与婚纱影楼在有没有签订摄影摄像服务合同问题上存在分歧,“不翼而飞”了。

  婚前定了摄影服务套系
  小方和小丽是常山县芳村镇人,小方今年29岁,小丽26岁,两人于2006年7月3日登记结婚,同年9月14日举行婚礼。
  “结婚前,我俩商定去拍个婚纱照,婚礼上请人摄像。”小方说,2006年8月19日,他们来到常山县某婚纱摄影楼,选定了价格为1698元的摄影服务套系,双方填写了一份《摄影客户资料单》,上面载明“服务套系:1698元”、“预约拍摄时间:待定”以及包括结婚化妆、造型、婚纱、电子相册、服装之类共13项内容等约定,之后,向摄影楼支付了500元婚纱照定金。
  2006年9月14日,小方和小丽举行婚庆典礼。“我们来到摄影楼,又支付了服务费500元,参加了影楼设定的优惠活动。此外,另行支付100元,作为婚礼摄像的费用。”小方说,影楼服务员在原来签订《摄影客户资料单》上的套系内容中增加标注“摄像收100元”,并将原始记载的“结婚日期:待定”修改为“结婚日期:9月14日”、将“服务套系:1698元”修改为“服务套系1698 +100”,“因小丽已有孕在身,我们把‘预约拍摄时间’明确为‘明年’。”

  婚礼录像没有了
  结婚的日子,热热闹闹,小方和小丽沉浸在幸福之中。
  “婚礼当天上午化好妆从县城出发,中午到女方家,晚上再到男方家,所有吃喜酒场面,始终有影楼派来的人在拍录像。”小方说,此后不久,他们来到影楼拿结婚录像,却被告知没有了。
  交涉不成,小方夫妇于去年8月20日向常山县工商局“12315”投诉,但调解未有结果。半个月后,小方夫妇一纸诉状,将影楼告上了法庭,要求赔偿经济和精神损害。

  影楼认为未订立摄像合同
  为何拍摄的婚礼录像没有了,影楼有自己的说法——
  “订立服务合同,两次收取定金共1000元,加收100元,均是事实。”影楼周姓业主认为,但与对方仅有摄影服务合同而没有摄像服务合同关系,如果要摄像,应该填写《摄像合约单》,而《摄影客户资料单》上所写加收的100元实际上是加收贵宾区衣服的钱,当时服务员疏忽,错写成收摄像的钱,“2006年9月14日派出摄像师是为了拍摄电子相册,并非全程录像,是对方误会了。”
  去年8月,影楼向小方夫妇交付了所制作的电子相册。

  法院一审判定造成精神损害
  2007年9月21日和11月8日,常山县法院两次开庭,对这起摄影摄像服务合同纠纷案件进行了审理。
  法院认为:双方婚庆摄像服务合同关系成立,影楼未能按约提供婚庆摄录的影像资料,违反了约定,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;婚庆影像资料是夫妻之间的特定纪念品,具有重大的人格象征意义,一旦灭失或毁损则不可回复。影楼违约致使对方无法获得结婚场景的影像再现,给对方造成了精神损害。鉴于影楼为对方提供了化妆、婚纱和电子相册等部分项目的服务费用,应当扣除,以200元计算,据此作出一审判决:
  影楼返还小方夫妇摄像服务费100元;双方合同解除,扣除提供的200元服务费用,影楼返还服务定金800元;赔偿小方夫妇精神抚慰金6000元,合计6900元。
  笔者近日从衢州市中级法院获悉,常山县某婚纱摄影楼不服一审判决,提出了上诉,该案二审将择日开庭审理。